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www.txbyjgh.com/axhd/m/2034.html<
年6月28日,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中宁县首例虚假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从中宁县良繁厂处承包土地十年,在承包的第六年,其将土地转包赵某某,并与赵某某约定转包期限十年。转包到期后,肖某某为向赵某某索要土地的租金,伪造其与良繁厂的土地承包合同印章及签字,将承包期限改为三十年,并以该份虚假合同为主要证据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过了我院一审、再审及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最终以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驳回了肖某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用正当的手段维护正当的权益才是正当的做法。本案被告人肖某某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妄图借助国家司法权非法牟利,妨害了国家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场照片
中宁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为推动法治中宁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标题:《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中宁首例虚假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