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法院创建我们在行动债权转让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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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原告与被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有效,但却被法院驳回起诉,为何会出现这种结果呢?

年,王某与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我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王某返还黄某借款本金万元,某某公司、徐某、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黄某申请强制执行。同年,黄某与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我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欠高某借款万元,年1月15日前履行完毕。当日,高某与黄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黄某自愿将其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万元及利息(万元为本金)转让给高某用于抵顶自己对高某的欠款,债权转让后黄某和高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并由高某通知债务人王某和担保人。协议签订后,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并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故黄某诉至我院,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因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证实债权转让的事实,黄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就债权转让通知过债务人,现两份生效调解书均申请强制执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应在执行环节处理,故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虽然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在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债权人在债权转移后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最好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同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以减少诉讼纠纷。

供稿:方眺

原标题:《“示范法院创建我们在行动”‖债权转让本合法,未行告知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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