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宁张海凤
明知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仍心存侥幸驾车上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终害人害己。尽管肇事者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主动认罪认罚,但最终未能得到缓刑处理。
年4月5日13时,朱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甘D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C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途中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最终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查,朱某曾于年12月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罚款元。年4月,朱某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再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曾被中卫市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元。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主动投案,积极救助被害人杨某,赔偿杨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
我国刑法第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事故责任人自动投案,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及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具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司法机关一般会判决罪名成立但予以缓刑的处罚。但在本案中,法院仍判决朱某触犯交通肇事罪,并处拘役5个月的实刑,未给予缓刑处罚,这是为什么?
主要原因是,朱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法院在审理中,同时考虑到朱某曾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综合以上情形,作出了实刑判决。
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根据法律规定,朱某拘役期限届满后,再也不得申请以上准驾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