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自治区庆祝“三八”妇女节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的复函》(宁评组函〔〕56号)和《关于开展年度自治区三八红旗手标兵、自治区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妇通〔〕4号)要求,自治区妇联在各地各单位充分酝酿、积极申报、逐级审核的基础上,经综合评审、党组研究并报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决定将顾洁等10名个人作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标兵拟表彰对象,吴卫双等名个人作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拟表彰对象,银川市兴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个集体作为自治区三八红旗集体拟表彰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6月13日至6月17日(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传真或信函方式向自治区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妇联宣传部)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提供具体线索或事实依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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