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印发通知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看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承诺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
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承诺书。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机构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
3.承诺。申请机构签署承诺书。
4.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
3.加强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
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审批机关递交年度办学报告和相关备案材料。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6.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设立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承诺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
4.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申请成立高级技工学校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依法申请举办技工院校,并需达到《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8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申办报告。
2.教学设备设施、师资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63号)规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各省(区、市)按照本省(区、市)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执行。
办理程序
1.申办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设立技工学校申请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采取网上申报措施。
2.专家评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专家组,按照技工院校评审细则的评分标准,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作出专家评审意见。
3.复核公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
4.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设立民办技师学院审批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已经在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过的材料,在申请设立技师学院时不再重复提供。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技师学院审批实现申请网上办理。该许可事项审批层级为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延续认定(国家级)
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每年更新发布存量情况,实时更新基金管理机构及资格变动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监管”等的工作要求,结合年金市场发展情况,拟新增许可企业时,在网上公开发布受理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本次增加数量等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许可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修订)中明确的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级):(1)资格申请表。(2)资源配置说明。(3)管理制度和流程。(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5)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可行性报告。材料范式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