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卫检公诉刑诉〔〕12号)年1月2日月2消息,刘某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靖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宁安镇,现住中宁县宁安北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7月3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中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10月11日移送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年10月1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3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女,年1月26日出生)登记结婚。年8月,刘某、吴某某夫妇租住中宁县宁安北街中宁三小西门口陶某某家出租房后,时常发生打骂。年6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家以欲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吴某某责备,并怀疑吴某某有婚外情为由,用家中削水果的单刃刀朝吴某某头面、颈部、胸部、双上肢等处连续捅刺33刀,致吴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刘某将其女儿刘某甲(年11月30日出生)送至幼儿园返回家中,将吴某某尸体拖入家中厨房并清洗现场。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将刘某甲接送至其姐刘某乙家,并在中宁县商城南门口邹某某店内购买一帆布包返回家中,用绳子、电线、夏凉被将吴某某尸体捆绑包裹,装进所购帆布袋内。
当晚9时许,刘某将装有吴某某尸体的帆布袋用自家电动车运到黄河南岸中宁县枸杞博物馆西南侧附近路坡下掩埋。次日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又将杀人所用单刃刀、沾有血迹的毛巾、枕套等物抛入中宁县枸杞博物馆北侧黄河内,并将自家电动车变卖后逃至中宁县石空镇。
年7月3日13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并根据刘某指认,起获了吴某某尸体。经鉴定,吴某某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颈部,致右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后抛尸。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片来自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