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莉)近日,中宁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过主审法官3小时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12万元赔偿款。

曾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系同村村民。王某乙分包中宁某集团公司承包的中宁县某扶贫村的枸杞种植项目,雇佣曾某某到该种植基地从事化肥运输及肥料播撒工作。提供劳务期间,曾某某不慎从车上跌落,造成颅脑损伤、颈部软组织损伤等伤情,双方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曾某某遂将王某甲、王某乙、中宁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前,曾某某申请伤残鉴定,主审法官综合考量曾某某的伤情、责任主体、双方过错、鉴定风险及执行难等各方面因素,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前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拿出初步意见,主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最终,达成曾某某放弃鉴定申请,由被告王某乙当庭一次性赔偿曾某某经济损失12万元,双方就本事故无任何争议的调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中宁县法院切实增强人民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庭内庭外开展释法析理,为当事人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通过耐心调解,不但实现案结事了,同时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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