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启动8月1日起发布岗位,8月8日起

近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宁夏将正式启动年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办〔〕3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1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年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通知如下。一、实习对象和工作内容实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届、届)未就业的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专业不限,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实习,到基层实习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实习岗位主要是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乡村振兴、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机关事业单位。

实习时间为1年(年9月1日-年8月31日)。实习期满,毕业生自主择业。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为一类区,每人每月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二类区,每人每月元;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为三类区,每人每月元。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各市、县(区)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凡在岗不满三个月的高校毕业生,离岗后其意外伤害保险自动失效,新到岗高校毕业生继续享有原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期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上述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实施部门及选派办法

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采取实习单位网上发布实习岗位需求信息、高校毕业生网上报名、人社部门网上派遣、实习单位网上考勤等管理模式进行。

(一)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负责高校毕业生到区直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岗位需求信息发布、报名、选派、考勤考核以及协调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补贴等工作。

(二)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选派、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安排辖区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各市、县(区)实习高校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在岗人数及考勤考核情况予以核拨。

三、组织实施

(一)注册登记。7月20日前,区直部门和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有高校毕业生实习需求的、以前没有注册登记的,携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后,在宁夏公共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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