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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承受着身体上、精神上痛苦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宁安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忧,周期短、见效快的调解方式,确保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金,减少当事人诉累。
年11月22日7时许,被告黎某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与非动车道内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衣物及头盔、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中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被告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元。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误工期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元。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各不让步,调解一时难以继续。审判人员耐心向当事人分析利弊,说明调解能够保证其尽快拿到赔偿金,缓解经济上的压力,案件处理完以后安心调理身体,不用再奔波劳累。在审判人员的努力调解下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再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并于一个月之内付清。被告黎某某表示其愿意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并当场履行。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特别声明
中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