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延迟交付,不仅没有说法。现在可以领钥匙的消息居然也是辗转从别人口中得知,开发商和物业都没有通知到位。我们业主满心欢喜去找物业拿钥匙却被浇了盆冷水:得补交4年物业费。”已翘首等待了近三年的业主刘先生此刻心情有些复杂……
刘先生的房子位于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永城小区一期,刘先生说:“由于开发商拖欠小额贷款公司债务,而小额公司又拖欠我债务,所以三方协商确定后,就将该小区其中一套房以抵债的形式给到我。”
年8月7日,刘先生与该小区开发商内蒙古兴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方于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但直至年8月,刘先生才从别处听到兴永城小区一期可以领钥匙的消息,而等他去找物业领钥匙时,却被告知要补交4年物业费。
刘先生认为,首先物业这种领钥匙“捆绑”收取物业费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再者自己作为业主所享有的物业服务是从自己入住该小区之日开始计算的,怎么能要求缴纳前4年的物业费用呢?
11月9日,记者致电内蒙古兴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姓工作人员,询问兴永城小区一期业主领钥匙是否需要补交一应物业费用?对此,张女士并未否认,并称该小区年就交付使用了,物业服务同步进行,费用也就由此产生了。
面对业主和物业工作人员截然不同的说法,记者联系到兴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主任介绍道:“兴永城小区一期的房子整体是年交工的,物业服务应该也是同时发生的。但这个小区也有部分房子是通过后期协商才敲定的,所以也存在一部分晚拿到钥匙的业主。得看具体情况,可以让当事人过来或者联系我,我们给协调。”对于领钥匙“捆绑”收取物业费是否合理,张主任解释称,这不是捆绑,属于企业自发行为。
11月20日,记者再次致电内蒙古兴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姓工作人员,对方称考虑到当事人刘先生是于年8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就应该确定在年该小区统一交付之后至刘先生签订合同之前,这个时间段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例如是哪一方将此房屋抵给刘先生,这部分物业费就由哪一方承担。可以让刘先生来物业办公室说明详细情况进行解决。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苗荣盛律师,苗律师说:“原则上有两种情形,第一,作为业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领取钥匙,针对领取钥匙之前所谓的物业,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其他费用,业主是不承担的;第二,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导致迟延交付房屋,那么在此之前所产生的所谓物业费和其他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来进行承担,业主不承担;如果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而拖延领取钥匙,那么就应该由业主来进行承担。也就是说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节点作为界限,那开发商或者业主,双方谁的主观原因导致的延迟领取钥匙,可以判断是谁构成违约,就由其中这方来承担此费用。”
就此事,本报将持续 来源:内蒙古晨报晨网·速闻新闻记者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