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年8月5日,中宁县30万头生猪养殖产业园项目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后,被告人万某找到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另行处理),约定由万某利用视通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中标后,由万某连襟孔某挂靠视通公司资质建设施工。
为确保中标,万某和张某各自找相关符合资质的企业共同进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由张某负责,投标标书由各投标公司自己制作,工程预算由万某制作,投标所产生的投标保函费用和制作标书的费用由万某支付。
张某先后找到宁夏德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部长王某、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部长王某(均另行处理),让以上三家公司分别投标该项目一标段和二标段,三人均答应此事。
张某先后联系宁夏银达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为英利达公司办理投标保函,联系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程担保事业部重庆分公司银川办事点业务员蔡某为视通公司、德成公司、陆x公司办理投标保函,万某找到刘某为四家公司制作项目工程预算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做好后,张某联系其他三家公司将投标技术标均发给万某,万某通过修改技术标中施工平面布置图、投入机械设备参数、施工组织投入等参数以确保视通公司的技术标参数优于其他三家公司。
年9月14日,四家公司将投标该项目一标段和二标段的技术标、商务标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并根据万某要求,将其技术标最后一页和技术标总页码数由张某转发给万某,万某确认四家公司均按照其修改好的技术标参数上传标书。
9月15日开标后,视通公司中标“中宁县30万头生猪养殖产业园项目二标段”,中标金额人民币.万元。万某向张某支付招标费用2万元,张某支付陈某0.3万元、王某0.5万元、王某0.6万元钱招标费,视通公司收取管理费2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通公司、张某、陈某、王某、王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万元,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万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万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万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万某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万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所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与本次所犯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随案移交光盘一张、U盘二个,依法作为证据留存;
三、随案移送宁夏视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陈某、王某、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罪名的立案标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