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然而市场有波动、经济有起伏、结构在调整、制度在变革,部分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是难免的,在经营发展中遇到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在经营方面存在不规范、不稳健甚至不合规合法的问题,遇到的困难是现实的,甚至相当严峻。这些都是企业前进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续或公平受偿的债务清理制度即为破产制度。我们利用专业检索工具对本年度宁夏各法院破产类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初步本检索,成果有限,实为抛砖引玉,希望对关心此道的各界同仁有所助益。
数据来源
时间:年12月9日—年12月9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宁夏地区破产案件
地域:宁夏回族自治区
案件数量:件
数据采集时间:年12月9日
案件检索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年12月9日至年12月9日共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地市,达到件。
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执行,有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民事,行政,刑事。
(二)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三)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件,二审案件有72件,再审案件有5件,执行案件有件,破产清算案件有12件。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件,占比为57.45%;全部驳回的有31件,占比为16.49%;其他的有25件,占比为13.30%。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48件,占比为66.67%;改判的有10件,占比为13.89%;发回重审的有9件,占比为12.50%。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60.00%;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40.00%。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执行的有件,占比为93.26%;驳回申请的有16件,占比为3.4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7件,占比为1.52%。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件。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0件。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1件。
(四)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件,万元至万元的案件有17件,50万元至万元的案件有16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5件,万元至0万元的案件有4件。
(五)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91-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天。
(六)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平罗县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
(七)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龙文臣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徐敏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安冉永宁县人民法院、梁文涛中宁县人民法院、王虎刚中宁县人民法院。
(八)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强飚、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泾源县建筑公司。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金佰利商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十)高频法律条款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正)》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修正)》
第六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修正)》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