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年01月28日19时58分许,宋女士驾驶蒙DK*号小型轿车,沿查干沐沦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查干沐沦大街与辽河路交叉路口时,与张女士驾驶蒙DYW00*号小型轿车沿辽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地点时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张女士由于没有系安全带,面部受轻微擦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宋女士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向玲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年8月2日14时10分许,马某某驾驶宁A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P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中宁县永大路银山石料厂门前硬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山石料厂向北5公里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树木、塑料管道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但因为驾驶员正确系安全带,在车辆发生侧翻过程中未受伤。
交警提示:行驶至无信号灯也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一定要谨慎通过,谨记让右原则,慎防右侧有车辆突然驶出。同时,开车系好安全带,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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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这份汛期行车指南请收好■人生会错过很多路口,何苦那样执着!
▎素材来源:赤峰市公安交管支队四大队
▎通讯员:张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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