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作出安排。实习对象为年应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专业不限。
据悉,实习岗位主要是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扶贫开发、扶残助残、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实习时间为1年(年9月1日-年8月31日)。实习期满,毕业生自主择业。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为一类区,每人每月元;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二类区,每人每月元;
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为三类区,每人每月元。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统一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对实习期满6个月并按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已缴纳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采取网上发布实习岗位需求信息、毕业生自愿报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实习单位管理、财政发放补贴的办法进行。
按照计划,7月下旬,通过互联网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实习需求信息,8月1日起组织报名,9月1日前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要全部实现到岗实习。对选派后因组织和个人原因退出实习,实习单位出现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可补充选派,补充选派截至时间为12月31日。(记者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