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依法公开听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年8月,涉案人陈某某因琐事同被害人发生争执,遂将装有混凝土的装载机铲斗压在被害人驾驶的车辆驾驶室上方,致车辆受损。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消除双方对立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双方开展刑事调解。调解过程中,检察官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证会上,受邀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辩护人认真听取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的介绍,均同意检察机关对陈某某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来源:宁夏法治报
年第期
编辑:丁瑞仙审核:单曦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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